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无因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

孙毅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01期

摘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法律并不承认管理人对此享有报酬请求权,造成无因管理人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现象。为平衡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更多人去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应肯定无因管理人对管理事务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存在。依无因管理人是否提供了职业性质的管理服务的不同,可在报酬请求的数额上有所差异,但据此否定非职业人士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并不合理。

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职业活动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0042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关注 34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