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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晋人尚“法”

徐海涛 美术大观 2010年第06期

摘要:“法”的本义是指规范、规则。这里的“法”主要是指笔法。陈方既先生在《书法综论》中这样描述:“笔法是字体规范化的产物,又是书写效果引出的审美感受日益强化的产物。”可以说,书法之所以称之为书法,“法”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为如果失掉“法”,失掉书法作为一“物”的“物性”,就无法谈书法的本体了。任何一件好的书法作品若没有“法”的支撑是无法想象的,这一点早已被论证。

关键词:书法作品决定性作用审美感受笔法产物

单位:盐城工学院体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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