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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企业加强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周显卫; 李霞 煤炭经济研究 2006年第03期

摘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外来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1996年原煤炭部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2003年审计署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工作。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内部审计地位(独立性)的权威界定。但实际工作中审计的独立性还不够,主要体现在:第一。企业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一些企业由副职领导或者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即审计、会计工作由单位同一领导分管),导致审计的权威性不够。第二,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不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定位上存在较大偏差,由于机构设置不独立,导致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难以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一些企业没有从机制上或制度上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处理权、处罚权,给审计部门开展工作设下了障碍。第四,内部审计人员完全依附于所服务也是工作要监督的单位,从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关键词:内部审计机构煤炭企业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单位:龙口矿业集团煤业公司; 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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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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