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现象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难。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及经验。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几种模式的分析,认为现行体制下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地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该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并将该办公室设置在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有望达到电力行政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 行政执法 授权 模式
单位:陕西省电力公司; 陕西西安71006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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