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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法律制度和资本结构决策——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肖作平 南开管理评论 2009年第01期

摘要:本文结合中国制度,从理论角度推演大股东、法律制度如何影响资本结构决策,采用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截面数据,应用一系列OLS经验检验大股东、法律制度与资本结构决策之间关系。本研究提供的经验证据表明,大股东、法律制度确实影响资本结构决策。具体而言:(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水平负相关;(2)最终控制人是国有企业的控制股东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这类公司拥有相对低的债务水平;(3)少数大股东持股集中度与债务水平正相关;(4)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少数大股东持股集中度的交互项与债务水平正相关,表明少数大股东持股集中度的提高能削减第一大股东和债务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5)少数大股东持股集中度除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少数大股东持股集中度减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债务水平正相关,说明股权制衡能够抑制控制股东机会主义行为,股权制衡的公司具有相对高的债务水平;(6)法律制度对不同期限的债务水平具有不同影响,法律制度环境好的公司具有相对高的短期债务和相对低的长期债务,本文从中国的制度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7)第一大股东与债务水平之间的关系受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大股东最终控制人法律制度资本结构经验证据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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