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企业发行和上市的法定条件,如果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过于倚重,会遭致行政裁量权过重的诟病,寻租问题也如影随形。但如果断然否定持续盈利能力判断在资本市场准入环节的意义,又会陷入逻辑与实践的混乱。本文认为,可行的方案是将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区分开来,发行条件取消持续盈利能力,代之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保留'其他'兜底条款。将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上市和维持上市条件,并赋予交易所灵活的决策权。
关键词: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 法定条件 行政裁量
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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