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民司法 > 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正文】
摘要:【裁判要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关键词:诈骗数额 犯罪数额 证据 电信 被害方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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