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民司法 > 未注册的商标可作为商业标识许可使用 【正文】
摘要:【裁判要旨】涉外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经当事人质证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商业标识予以许可使用,许可人授权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后取得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其在先使用进行抗辩,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人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关键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未注册商标 许可使用 商业标识 涉外案件
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部级期刊
¥6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