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民司法 >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正文】
摘要:【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关键词:保证人责任 破产程序 主债务人 主债权 保证担保
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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