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裁判要旨】司法实务中日渐增多的“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买卖作为虚伪行为无效,当事人无法据此主张权利;担保为隐藏行为构成让与担保,虽然有效,但因法律并未规定强制清算义务,亦无法律认可的债权清偿方法,使得让与担保功能难以实现,故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仅能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保护其权利。
关于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抵押、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买卖、代物清偿预约等多种说法,由此导致司法实践对其效力的审查和认定也各有不一,甚至大相径庭。本文结合案例,从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五大理论争点进行梳理和评析,以期对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纠纷的审判提供参考。
【裁判要旨】商家应当对交付时为保质期内合格的食話负有保证义务,该义务一般应以食品所有权转移即销售时间为界限。食品保质期限的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惯例,但在商家所售食品已明确标注保质期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不能以所谓的市场惯例来逾越。单位犯罪的认定仍应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个方面准确把握。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瑞瑞。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徐瑞瑞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浦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组2号附近时,因疏于观察,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
【裁判要旨】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并不以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为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认定标准。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尤其应重视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构成要件,以免造成刑罚的不当扩张。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未能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审查运用间接证据确定争议事实,但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重点在于排除合理的怀疑,要避免将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排除一切怀疑。
【裁判要旨】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要件、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三个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除了符合法定的单位类型和范围之外,还应考察单位是否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实质上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为家庭出资不影响其认定。
【裁判要旨】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玄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没收,应坚持犯罪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评判标准,并遵循相当性原则。【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乐炳、付书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的1日、19日凌晨,经谢乐炳提议,付书平驾车载谢乐炳到...
【裁判要旨】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办理了其丧葬事宜的亲属有权就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五保户无法律上的近亲属,与其形成实质上扶养关系的较近的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可推知的规定,且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基...
【裁判要旨】临时性自发结合起来的农村施工队,一般由组织者召集村民自带工具提供劳务,同工同酬,因此区别于雇佣关系,实际上组织者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发生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可由对方或者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
【裁判要旨】患者发生交通事故经临床诊断为外伤性脑脊液鼻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抗辩称没有定性化验结果,不能仅根据临床诊断评定伤残等级。法院认为,定性化验只是确诊的一个辅助手段,且非患者本人所决定,应从实质公平、利益平衡及统一裁判尺度角度,对未执行相关行政机关规定的案涉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进入破产程序,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实质上是要求出卖人对其原有债权在破产程序之外给予全额、个别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
【裁判要旨】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裁判要旨】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期限内所有出口贸易回收货款的利益,出口贸易销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无权要求退还保险费。【案情】原告: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约定原告向被告...
【裁判要旨】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案情】原告:江苏省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被告:朱仁迪、邵喜云。第三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公司)。
【裁判要旨】对到期债务提供保证,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应该认定成立保证法律关系,而非其他。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提供保证担保之日起6个月。【案情】原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公司)。被告:四川慧思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思博公司)、杨涛。
【裁判要旨】公司破产财产变现后价值大于债权人债权总额,破产债权全部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应先清偿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后停止计付的利息,而非直接退还给公司股东。【案情】申请人:重庆西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西奥公司系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国有参股。
【裁判要旨】申请人因船舶碰撞事故泄漏大量持久性货油对中国海洋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只要其申请符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必须依法准予设立。
【裁判要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对于设置定向链接的行为应首先区分设链者系分工合作的内容提供者(ICP)或仅是链接服务的提供者(ISP)。如仅是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结合设链行为本身以及被链接的对象、内容等对该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进行考量,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当其外包装上使用了他人作話,构成著作权侵权,且著作权人依据被诉侵权人在网络上宣传的商品销售信息提出赔偿主张,侵权人有条件提出反证而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被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对被诉侵权人不利的被诉侵权商品网络销售信息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裁判要旨]被控侵权人保管不力导致证物毁损,根据保全时的视频和照片可以进行技术比对的部分,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5条涉及的举证妨碍规则。对于因证物毁损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进行技术比对的技术特征,对证物未尽到保管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接受人民...
【裁判要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法[2002]17号)充分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仅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决定,承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就抵押人对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该行政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案情】原告:蔡文灿、赖小李。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方亚坤、赖德明。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时,对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的最高额抵押债权,其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以文义解释及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的理解适用,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最高限额确定其优先受偿范围。如抵押权人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裁判要旨】对于申请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具备法定事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案情】申请人:徐海仙。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公司)。被执行人:李德明。
《人民司法》(旬刊)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该刊创始于1957年,63年来,在阐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各项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研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制度改革,报道大案要案,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以其权威性、专业性、实用性在期刊界独树一帜,在全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统计、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和案例等。
2020年,本杂志社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西楚杯”有奖征文活动,并在2020年《人民司法·案例》刊出有较高学术性、实用性的案例研究文章,旨在进一步发挥《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的指导作用,更好服务于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载文研究审判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评析新型、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典型案例,力求为法官和全体...
2020年,本杂志社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金达莱杯”有奖征文活动,并在2020年《人民司法·应用》刊出有较高学术性、实用性的应用法学研究文章,旨在进一步发挥《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的指导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提高广大法官的应用法学研究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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