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人民司法 > 农村临时施工队的事故责任承担 【正文】
摘要:【裁判要旨】临时性自发结合起来的农村施工队,一般由组织者召集村民自带工具提供劳务,同工同酬,因此区别于雇佣关系,实际上组织者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发生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可由对方或者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
关键词:责任承担 施工队 事故 农村 公平责任原则
单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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