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剖析当前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并不能满足图书馆业务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是否应该要求立法调整当前有关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规定,以保证图书馆可以顺畅从事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可以从事的各项活动,同时就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款研究组提出的解决方案加以评析,指出技术措施是继著作权法律、许可协议之后为版权拥有者提供的第三种保护手段,认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须根据实践需要动态地调整可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关键词:图书馆 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著作权例外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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