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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兼论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

刘朝晖 文化艺术研究 2009年第04期

摘要:本文认为村落社会可以被视为文化空间的保护形式,主张从"整体主义"的思维出发,立足于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与整个村落社会的关系基础之上进行保护,并提出建构村落社区保护体系的五个操作性原则。文章最后通过深入剖析和解构从财产到遗产的转变过程,讨论了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剥离的原因,主张通过参与式保护的方式,使得目前"自上而下"的实践模式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情感相结合,从而在村落层面打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切入口。

关键词:村落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文化空间

单位:浙江大学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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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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