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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举证责任倒置”

龚开庆 卫生经济研究 2007年第04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逐年上升。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患者的保护力度,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鉴定程序以及患者的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同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但是不可否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疗机构不公平,而且可能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全体患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纠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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