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新疆人大 > 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正文】
摘要:案情 1997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革(1982年1月2日出生,系县中学初三学生)到县贸易公司门市部买东西,见被害人刘××(女,8岁)站在大门口,便产生奸淫念头。遂采用欺骗手段,以帮助其找妈妈和为其拿东西为由把被害人刘××骗至县第一小学旧教学楼后窄巷内,按倒在地,将其奸淫。之后,威胁刘××:"不要胡说八
关键词:被告人 被害人 奸淫幼女罪 未成年人 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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