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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王军 新疆人大 2004年第10期

摘要:案情 1997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革(1982年1月2日出生,系县中学初三学生)到县贸易公司门市部买东西,见被害人刘××(女,8岁)站在大门口,便产生奸淫念头。遂采用欺骗手段,以帮助其找妈妈和为其拿东西为由把被害人刘××骗至县第一小学旧教学楼后窄巷内,按倒在地,将其奸淫。之后,威胁刘××:"不要胡说八

关键词:被告人被害人奸淫幼女罪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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