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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无期徒刑减刑后适用假释的考验期

卢有学 学术论坛 2005年第04期

摘要:刑法第83条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的问题,无法作为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的直接依据.根据刑罚的目的和有利于受刑人的原则,10年是假释考验期的上限,在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限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十年和剩余刑期中选择一个较短的期限.

关键词:无期徒刑死缓适用减刑考验期限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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