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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作为特留份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兰艳 学术论坛 2005年第04期

摘要: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益为价值取向,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家庭的本质在于它所具有的团队特征.家庭财产作为婚姻家庭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应由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在死者名义财产中,一般都潜在着家庭成员的应有部分,所以在财产清算时,须将其显在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特留份制度规定的缺失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忽视了婚姻的团队本质,没有看到夫妻间人力资本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这种权利配置同时还会发生外部性问题.构建特留份制度,把配偶列为特留份权利的享有者,对于家庭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是有效益的.

关键词:效益最大化团队人力资本外部性特留份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社会科学部,广西南宁5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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