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物权变动的理论,股权变动最恰当的公式方式是股东名册的变动登记,而非股票背书或者交付。股东名册制度在股权变动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股东名册的公信力不强。近年国内实践中出现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性质上即为澳大利亚、台湾(指中国台湾。下同)、日本的股东名册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和推广股东名册受托管理人制度,有利于增强股东名册公信力。
关键词:股东名册 股权变动 股权登记托管 受托管理人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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