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公示的法理要求不动产登记内容应为公众所知悉。惟有如此,不动产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方式方能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所以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存置登记簿,供公众公开查询的义务。从维护交易安全、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不动产登记内容应当无限制地向所有人公开,但这必然致使不动产登记名义人的个人隐私乃至商业秘密大受侵害。因此,在建立统一公开的档案查阅制度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实现隐私权与交易安全的法益平衡,是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查阅 档案 交易安全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单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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