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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如何失效

董健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04期

摘要:《物权法》出台后,各地登记机构积极落实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在操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困惑。比较集中的是针对《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试图籽‘预告登记失效”的标准具体化,以指导登记实践,但发现难度极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经分析,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失效登记机构物权法不动产标准具

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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