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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再次处分时需要配偶同意吗

董健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03期

摘要: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关键词:夫妻房屋配偶分时登记机构

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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