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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上能否再设立预告登记

王德响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07期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房屋登记办法》中又设专节对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申请人、申请材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灶地登记办法》和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均设定了预告登记相关条款。但是,预告登记作为我国内地新引进的不动产登记类型,现有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登记机构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惑,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将来处分期房,从而形成对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就是其一。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登记制度申请材料地方法规登记机构

单位:深圳市国土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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