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浅析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正文】
摘要: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关键词: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 无过错责任 当事人 物权法
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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