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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陈凌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07期

摘要: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关键词: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物权法

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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