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 【正文】
摘要: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关键词:登记机构 申请人 婚姻 审核 行政案件
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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