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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

王清献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02期

摘要: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

关键词:登记机构申请人婚姻审核行政案件

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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