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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是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

摘要: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关键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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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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