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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所趋 有为有位——探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王春敏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05期

摘要: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早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城市积极探索不动产统一登记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作为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法律依据。而且,从世界各国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也早已是通行做法。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虽不同,有法院,有司法行政部门,有地方政府部门,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登记主管机关只有一个,不动产不是分散登记而是统一登记。因此,统一不动产登记既是于法有据,亦是情势使然,是未来的大方向。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构主管机关登记制度法律依据

单位:《中国房地产》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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