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学术界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研究一直围绕着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社会价值目标而展开。学术界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集中体现在两种方案上:一种是力主追及效力模式,另一种是力主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模式。关于此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以及我国法上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变迁,学者多有论述,在此不赘。但是,既有的研究都忽视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抵押物转让中的作用,毕竟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到登记机构完成过户登记,那么登记机构对抵押物上的负担抵押权如何处置呢?当然,这里的抵押物转让主要是围绕不动产抵押权展开,且也是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本文探讨的抵押物也严格限定为办了登记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
关键词:抵押 转让 变迁 立法 登记机构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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