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登记时收取处置权证明的必要性 【正文】
摘要:2014年5月,某市房屋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通告明确,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关键词:证明 处置 国有企业 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
单位:武夷山市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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