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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瑕疵”买单?

顾建军 中国公路 2012年第24期

摘要:案例回放 案例一:在舟山市北向疏港公路进行修建新路同时老路通行期间,该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赔偿纠纷中,机动车方辩称,自己是为避让公路路面的凹坑,才导致事故发生,并一审时将定海区公路管理段及宁波路桥集团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民事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疏港公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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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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