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公路 > 谁为“瑕疵”买单? 【正文】
摘要:案例回放 案例一:在舟山市北向疏港公路进行修建新路同时老路通行期间,该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赔偿纠纷中,机动车方辩称,自己是为避让公路路面的凹坑,才导致事故发生,并一审时将定海区公路管理段及宁波路桥集团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 民事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 疏港公路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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