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治超执法实践中,治超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和执法效率不高,一直是治超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实践出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治超非现场执法模式在公路治超领域的应用。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视频、称重等证据的合法性地位。因此,治超非现场执法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动态称重设备经质检部门检定后,即可作为执法依据。
关键词:现场执法 视听资料 执法实践 合法性地位 超限运输车辆
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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