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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聘用合同制护士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护理管理 2006年第06期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聘用合同制护士管理,稳定护理队伍,确保护理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合同制护士,是指已获得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并经考试合格、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关键词:聘用合同制护士护士管理江西省护理工作质量医疗卫生机构

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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