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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立法有待完善

刘玉琳 中国护理管理 2007年第03期

摘要: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本案例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如果法官按此《条例》审决,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不会出现巨额赔款。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仍然要按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立法司法实践民事责任

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质管办; 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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