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以来,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的论争从未止息。通过海事强制令与相关程序设立宗旨的比较考察,将其定位为独立于行为保全且超越先予执行的紧急审理程序较为妥当。此外,由于海事强制令施行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条件。海事法院基于交易的需要以及法伦理性原则,续造了被请求人行为合法及非紧急条件下适用海事强制令的情形,尽管有违前述规定,但因其恪守了司法续造的界限,且有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应予肯定。
关键词:海事强制令 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 司法续造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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