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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计量法》再获修改涉三条款

纪亮 中国计量 2015年第05期

摘要: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计量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对外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删去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计量行政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位:《中国计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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