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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合作需要观念先行——对我国农业合作之路的几点思考

朱远红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3年第10期

摘要: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今后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下一步,在2013年中央1号文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到“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要结合国际做法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户籍改革,进一步突出发展“农业合作”,打破身份的限制,把合作的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农业合作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生产经营

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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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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