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向客户赠送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正文】
摘要:钟税官:您好!我是某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我公司经常碰到向客户发送“样品”(一般都是免费的)。我们认为赠送样品,应计入销售费用,不应缴纳增值税,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向客户发送“样品”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视同销售 样品 客户 赠送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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