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税官:我公司有一笔出差费用,出差人员去年12月30日才回来,到元旦过后才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会计在今年1月入账,记入相关费用。有人说这笔费用不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理由是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请问,我公司的这笔出差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 费用 企业负责人 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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