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欠税企业能否先补缴税款,再逐步补缴滞纳金? 【正文】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关键词:滞纳金 欠税 税款 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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