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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后不能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申琥 中国税务 2007年第05期

摘要:汪某为某县国有食品厂的一名职工,2004年因该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后,汪某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4月,汪某被该县某公司(属民营企业)雇佣。根据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了税收定额减免的优惠,税务机关按所雇佣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实际在岗人数分月进行了减免。2006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

关键词: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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