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取得的以前年度投资收益是否补缴所得税? 【正文】
摘要:钟税官: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3年和2004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2004年我公司对外投资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实现盈利1100多万元,但该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5年我公司经过申请及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仍未进行利润分配。
关键词:所得税税率 投资收益 中外合资企业 塑胶制品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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