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以实物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能否税前扣除 【正文】
摘要:钟税官: 我公司为一家制袜企业,在支付2007年1月至5月实习学生报酬时,只用货币形式发放了一半工资,剩下部分采取用公司产品抵顶的方式发放。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的规定,我公司符合其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定”的要求,
关键词:税前扣除 报酬 实习生 国家税务总局 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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