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八种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正文】
摘要: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关键词:无形资产成本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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