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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二——“营业利润”的征税原则及税务管理

高金平; 邹婷婷 中国税务 2019年第06期

摘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营业利润'条款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我国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为例解析'营业利润'条款。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利润率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法

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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