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住宅设施 > 天津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正文】
摘要:天津下发《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从2009年12月25日起,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 天津 销售许可证 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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