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5年通过的现行《继承法》是在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条件下制定,并与之相适应的。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种类日益增多,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人口的流动性增强,都给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新的问题,现行法在某些方面的真空地带更增加了继承权公证实务的难度。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 社会经济生活 公民私有财产 改革开放 社会结构
单位: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上海市公证处主任; 上海200041; 上海市公证处; 上海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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