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者的法定保密义务是将《合同法》上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产物。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仅享有普通合同中守约方的权利,而且拥有即时解约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理应实现平衡,这是约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然而,为了保护就业权,中国在劳动立法上主张:对就业权的约定限制优先于法定限制、法定保护优先于约定保护。据此,劳动者并不负有法定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比较法视角的探讨也支持这一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诚实信用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