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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辨析

阎天 北京社会科学 2016年第01期

摘要:劳动者的法定保密义务是将《合同法》上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产物。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仅享有普通合同中守约方的权利,而且拥有即时解约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益理应实现平衡,这是约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然而,为了保护就业权,中国在劳动立法上主张:对就业权的约定限制优先于法定限制、法定保护优先于约定保护。据此,劳动者并不负有法定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比较法视角的探讨也支持这一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诚实信用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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