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校园贷的刑法规制研究

刘治含 海外文摘 2019年第21期

摘要:校园贷网络平台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可以过分地放纵,更不可以完全不在乎需求去进行打压。对待校园贷的风险要进行识别和厘清,对待校园贷的治理和防范要有针对地进行,必要的时候刑法也要给予应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是中立性的金融信息的中介,但是可能会受到异化的风险。买卖和扩散传播债务人的私人不雅照片,威胁债务人还款都构成了淫秽物品传播罪;用此类办法威胁债务人还款及索要利息都应该按照其实际欠款和利息的性质来定性,24%以下利率的可以定为合法维权,但是在24%-36%的原则上不能够构成犯罪,大于36%的利率,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个人的裸照是我们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用以出售隐私信息会构成侵犯个人的隐私信息罪;买卖和传播债务人的裸照也构成了侮辱罪,虽然表象有合同,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了侮辱罪。

关键词:校园贷运营模式刑法规制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海外文摘

部级期刊

¥400.00

关注 0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