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6 23:15: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质保金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司: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
鉴于: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1.“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2.“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3.“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4.“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5.“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_____年的时间。
6.“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
雇员在此确认,其将从公司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雇员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该等争议应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得继续履行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在此于文末载明之日郑重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公司(公章):___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
鉴于: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1.“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2.“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3.“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4.“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5.“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_____年的时间。
6.“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
雇员在此确认,其将从公司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雇员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果,该等争议应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得继续履行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在此于文末载明之日郑重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公司(公章):_________
雇员(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黄金,因为黄金本身就具有保值增值,抗通胀等作用,且可以作为国际货币流通。
玉石是一个很宽的概念,有翡翠、和田玉、石英质玉、玛瑙、岫玉、石榴石质玉等,每一种的价格不同,同一种不同品质、大小的价格也不同。翡翠A货指的是翡翠原料除切割、成型、打磨、抛光外没有经其他人工处理的翡翠,即天然翡翠。翡翠A货与翡翠的价值高低关系不大,只是相对处理过的B、C货的说法。
(来源:文章屋网 )
图1
图2
“合同”,一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朝士》:“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传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通俗编・货财・合同》:“按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可知“合同”作为一式而分执的契约由来已久。
“合同”入印并钤于纸币之上,据资料介绍始见于宋。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也是出现在宋代。据专家分析,纸币的初制先以“质剂”之制为法。“质剂”即“卷书”,为“两书一札而别之”,在使用时起到防止作伪和“法信而止讼”的作用。宋代纸币“交子”是由卷契凭证类演变而来,故在其创制初期,自然会采用前已广泛流行于民间的这种以勘合为验证真伪的方法,“合同”印钤用于纸币之上自是必然。
罗福颐《古玺印概论》著录有一楷书体“壹贯背合同”印蜕(图4)。据罗氏称,此印“是南宋时印于‘会子’背面上用的”。《宋史・舆服制》:“合同印十二钮,内一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一贯文合同印’为文”,据此分析,“壹贯背合同”印应为宋代纸币上所使用官印中的一种。
图4
《中国古钞图辑》收录有金代纸币“贞宝卷”(图5),此币四周为花纹栏,栏外左侧钤有“京兆府合同”“平凉府合同”两个长条形印。198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郊维修辽代白塔时,从该塔二层回廊多年的积土中发现一张元代“中统元宝交钞”,正面上下均钤红色官印;正背左上方均钤黑色长条形“合同”印,经专家鉴定是忽必烈时期发行的纸币。以上金元时期使用的纸币上均钤有“合同”印,证明“合同”印是官方作为钤在纸币上所使用的。
有关“天兴宝会”,见《金史・食货三》:“天兴二年(1233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壹钱至肆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汝南遗事》卷三载:“天兴二年十月,金在行将灭亡之时,于蔡州印行‘天兴宝会’,以银为单位,面值为壹钱、贰钱、叁钱、伍钱四等,同现银流转,但不数月金亡,其纸币亦废矣。”二书所记“天兴宝会”纸币面值的第四等,一为“肆钱”,一为“伍钱”,据《校勘记》,当以伍钱为准。
图5
“壹钱合同”印文中的“壹钱”与金代末期所发行的“天兴宝会”面值为“壹钱”纸币的记载吻合,二者可相互印证。
一、考试时间:1月11日—1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二、报名时间:2013年8月16日-9月10日。
三、报名办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zk.ah163.net/index.php,报名系统限定每位考生在整个报名期间只能报考一次(最多能报四门课程),考生如报多个专业(如本科加试专科课程)必须使用一个准考证号一次性完成。
四、支付方式:全部通过网上电子银行支付,本次网上报名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提供此项服务。报名考生必须到指定银行注册成为电子银行客户方可实现网上支付。(工商银行咨询热线:95588;农业银行咨询热线:95599;建设银行咨询热线:95533)。
五、报名注意事项(以下文字请认真阅读):
1、新生(新生是指首次在安庆市报考)报名时,要认真、仔细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
2、报名成功后,第二天登录报名网站,点击“报名结果查询”,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并记录自己的准考证号。
3、******上上传《准考证》照片。具体安排如下:
①上传照片时间及要求:考生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于2013年11月6日-11月25日,登录安庆教育招生考试网aqzsks.cn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在填写准考证号码和姓名时,不得有空格或标点符号,否则上传照片无效。考生上传的照片既是考生的准考证照片,也是毕业证照片;为确保正常考试及毕业,请严格按规定上传照片,一经上传将不得更改。
②上传照片样式:照片为近期数码彩色像(背景为浅蓝色);照片规格为:144像素(宽)×192像素(高);大小在15kb-30kb左右;格式为jpg;照片为免冠正面;露双耳、露双眉的标准证件像。
③上传照片结果查询:所有上传照片的考生,于2013年12月10日——14日登陆安庆教育招生考试网aqzsks.cn,查询自己的照片上传是否成功。对上传照片不成功(如上传照片不规范或未上传成功以及无法上传照片等)的考生,将在安庆教育招生考试网aqzsks.cn上告知。
④上传照片不成功的考生,市区考生(市区考生是指准考证号0801开头)请于2014年12月26日到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服务大厅(德宽路424号,原自考办)现场补摄像,逾期不再补摄。各县(市)考生与当地自考办联系补摄像。
4、《准考证》领取时间:市区考生1月8日—10日(考试前3天,到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服务大厅,德宽路424号原自考办)。各县(市)与当地自考办联系。
5、网上报名且同时预订教材的考生,市区考生请于2013年10月8日—13日凭身份证、准考证(新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到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服务大厅(德宽路424号原自考办)领取教材。各县(市)考生与当地自考办联系。
六、其它工作安排:
1、所有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再发放《考试通知单》。每次考试前五天,考生登陆安庆教育招生考试网aqzsks.cn,凭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查询(或打印)考点、考场号和座位号。
2、考生参加考试一律凭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二证必须齐全,缺一不可)进入考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出场。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3、除《教育学》和《心理学》外,其他科目不再发放合格证。申请毕业时提供所持有的准考证即可。
4、市区考生《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发放时间: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或在办理教师证前一周。各县(市)考生与当地自考办联系。
5、2013年下半年自考毕业证申请时间:市区考生于2013年11月24日——25日;地点: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人民路366号,市教育局五楼自考科)。各县(市)考生在当地自考办申请毕业证。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摘 要 保险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是粗放型的,所以产生了许多制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2013年,保险业规模保费出现负增长,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瓶颈。因此,探讨保险业如何通过转型突破瓶颈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产品创新、渠道升级和监管思变三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保险转型 产品 渠道 监管
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以保费为中心”的高速发展时期,2012年中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我国保险业也存在产品同质化严重、业务结构失衡、专业化营销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恰如一个“紧箍”严重危害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受国内外金融市场低迷动荡的影响,整个保险业陷入效益不佳、资本回报率低、盈利能力不强的窘境,转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是扭转这一窘境的必由之路。
一、立足客户真实需求,创新产品
产品创新是保险业转型的根本。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供给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各保险主体缺乏特色产品吸引客户。同时,我国保险业存在着业务结构失衡现象,寿险业投资类产品的比重过高,产险也存在车险“一险独大”的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追求规模保费导致的恶果。
规模保费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所以寿险公司热衷销售分红型产品。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外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资类产品收益出现大幅下跌,与银行的理财产品相比,完全丧失了竞争力。与银行竞争受挫的事实说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偏离其本质,这要求保障成分在保险产品中占主导地位、保障型产品在保险业务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在寿险产品规模保费增长减慢的同时,健康险的增长却吸引眼球。以平安为例,2012年平安健康险规模保费较上年增长51.1%。这表明市场对纯保障型产品具有刚性需求,而且此需求的增长空间很大。寿险公司应抓住机遇,重点开发重大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产品,细分市场,逐步实现产品同质化向差异化的转型。只有产品切实满足客户需求,规模保费才能稳步增加,进而摆脱保费负增长的现状。
产险公司车险“一险独大”的现状也亟待改善。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业务比重在70%以上,而责任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例仅为4%,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则在20%以上,这表明我国的责任保险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今,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递交了环境责任险的相关提案,呼吁开展环境责任险的立法研究工作。2013年2月21日,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该大胆实践,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拓宽自身业务规模。此外,产险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深入参加社会风险管理,顺利实现业务结构转型。
二、构建多元化的销售渠道格局,促进保险中介转型升级
(一)大力发展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兴渠道
自2007年保监会批准开办电销业务以来,全国电销业务保费收入持续保持高增长。以平安寿险为例,其电销渠道2012年实现规模保费38.31亿元,同比增长98.2%,相对于传统销售渠道保持了高速增长。电销渠道因其费用成本低、覆盖面广等优势,成为了各保险公司尤其是产险公司的“新宠”。在电销迅猛发展的同时,网销也成为最具发展前景的新渠道之一。随着“80后”在未来3~5年内将成为新一代的投保主力,他们可能更偏好网上自主选择保险产品,而不太愿意接受面对面的直接销售模式。因此,积极发展电销、网销是保险公司实现转型的重要方面。
(二)推进兼业专业化和专业规模化
保险兼业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包括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汽修厂等。银行保险是最重要的兼业,一度成为寿险业第二大销售渠道。但是我国银保渠道中的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问题突出渠道,为了实现银行保险专业化,应该在银行成立专门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使银保业务与银行主营业务相隔离,确保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合法、真实、透明。
专业保险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一方面,2012年6月,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2013年3月,保监会批准新设立北京长久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中升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燕赵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专业中介机构,两项措施并举对于推动专业规模化意义深远。
三、转变监管思路,引导行业转型
2013年12月12日,省农委在省农机实验鉴定站举行了周小贺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省农委党组书记任克军,党组副书记、主任李国强,驻委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峻岩,副主任刘丰艳、于强、柳涛,主任助理郭俊英出席了报告会。省农委机关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代表,《农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相关媒体参加了报告会。农业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宣传组副处长杨勇、湖北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杨孔平带领报告团出席会议。
周小贺同志于1961年8月8日出生于汉川县南河乡河沿村一个农民家庭,1980年7月考入孝感地区农业学校农学专业,1982年8月中专毕业分配到安陆县农业局植保站工作,先后担任植保站副站长、农业局加力饮料厂厂长,1993年6月起担任市农业局植保站站长,1995年任市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至今,是湖北省农科院与安陆市人民政府“科技共建专家大院”专家组和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安陆项目专家组成员。2013年8月2日,周小贺同志在病虫防治一线连续奋战8天后,因高温引起中暑,诱发急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他挚爱的事业和亲人,为安陆植保事业燃尽了最后一点生命之火,享年52岁。
报告团成员周小贺同事李婕、安陆市木梓乡金垱村种粮大户孙大育、周小贺的女儿周茜、安陆市电视台记者盛德成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讲述了周小贺同志的先进事迹。报告深刻展现了周小贺同志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的光荣业绩,体现了他“一心为农,一生为农”的工作理念。与会人员被周小贺同志的先进事迹感动得留下了热泪。
省农委党组书记任克军在听取报告后强调:要认真学习周小贺同志的先进事迹,以深入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更好地激励全省农业系统奋发有为,为加快发展吉林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是要把学习周小贺同志的先进事迹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要学习周小贺同志的高尚情操,针对检查自身的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真心诚意的为群众解难题,做好事,办实事。二是把学习周小贺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做好当前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从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努力实现吉林农业、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省农委机关党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