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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7-18 13:08:25

质保金申请书

质保金申请书篇1

关键词 重复授权 保护范围 A26.4 限定作用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一定地域和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个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可以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申请人以两项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专利权”便无独占性可言,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其他市场主体处于无所适从的地位,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专利法》第9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判断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必然涉及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以及保护范围的比较。然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比较,是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而在实际审查中,最常遇到的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情形是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判断。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由同一申请人提出,二者的说明书往往内容一致,原始权利要求通常也存在相同的缺陷。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满足授权条件时,其缺陷通常已经得到克服,而实用新型的审查是对形式缺陷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非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这样,会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存在不同,该情形下二者是否可能构成重复授权在实质审查中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一定程度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过多地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交由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由此,笔者结合在实际审查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对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以及如何进行重复授权的判断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1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的缺陷

案例1:发明申请的原权利要求与同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但是两者权利要求中对电路连接关系的描述均是错误的,且同日实用新型已经授权。通过对发明的实质审查,指出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f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对电路连接关系的描述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不一致。申请人对此进行修改,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不支持的问题,发明申请具备授权的条件。

案例分析:在实际审查中,对于上述案例1,一般按照权利要求的记载进行保护范围的解读,由此案例1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发明申请现在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但是,从技术方案的实质来看,实用新型授权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该技术方案限定的电路连接关系不能解决申请人声称的技术问题。而为了克服不支持的问题,该实用新型只能修改成与附图公开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即其修改方向是唯一的,且这种修改后的方案与发明申请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

因此,从把握发明实质的角度出发,在克服不支持的缺陷能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内容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存在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时,经应当据此来确定技术方案实际的保护范围。

案例2:申请人同日提交了技术方案以及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发明的实质审查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概括过宽,没有详细记载某个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通过将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相应部件之间连接关系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克服了不支持的缺陷。

审查员在进行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定时,认为同日实用新型已授权的权利要求1也存在不支持的问题,而申请人可以通过与发明申请同样的修改方式来克服不支持的问题。因此,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实质与发明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进而在发明具备授权的条件下,让申请人放弃了其同日实用新型。

案例分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这里,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适用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这种适用不应当扩大到其他情况。具体到本案,对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限定的范围边界是清楚的,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看,并不能确定只能由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方式实现,实际上说明书还记载了其他的实施方式。权利要求可以是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一种合理概况,因此,不应当用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定。因此,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后,二者保护范围不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发明实质,如果不能确定克服不支持缺陷的修改方向是唯一的,不应当用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定。

建议:在进行重复授权判断时,当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的缺陷时是否应该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不同观点的产生是由于站位角度不同导致的,在侵权、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一般是由利益对立的当事人提出,其目的是对专利权进行限制;而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实际上并不涉及具体利益的考量,是处于中立的位置对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当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保护范围,这反而会增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从而无法对保护范围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在克服不支持的缺陷时能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内容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那么此时应该依据这种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这种判断方法并不会对实质审查员造成太多的工作量,反而避免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授予了两项专利权,同时减少了后续无效等程序的工作量。

因此,除了在克服不支持的缺陷能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内容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存在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的情形之外,不应过多地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应当交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2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案例3:发明申请的原权利要求与同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相同。经实质审查,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地方,通过申请人的修改克服了上述问题。同日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其发明也具备授权条件。

案例分析:一个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仅对专利权人意义重大,对于社会公众也极为重要,而清楚的权利要求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当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时,无法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上述案例中,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若要对其保护范围进行判断,要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内容进行解释,使其形成一个清楚的保护范围。如果此时克服这种不清楚的修改方向是唯一确定的,则应据此确定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作出重复授权的判断。

建议: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在涉及不清楚缺陷导致的重复授权判断时,可以依据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对保护范围进行解释,进而使其形成清楚的保护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清楚情形都可以依据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只有其在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进行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时,才可以进行。如果说明书中对此的解释存在多种情形,反而会增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3用途限定的情形

案例3: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旋转控制装置,包括旋转中心油路和旋转体,其特征在于:旋转体由三个不同方向的旋转板构成,……,该旋转控制装置应用在工程机械上。而其同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发明申请相比,仅仅多了技术特征“该旋转控制装置应用在工程机械上”,其它特征均相同,且同日实用新型已授权,发明申请也具备授权的条件。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已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应用在工程机械上”的用途限定。对于该用途限定是否使得发明申请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保护范围不同,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有“应用在工程机械上”用途限定,其隐含了该旋转装置在材质、硬度、大小等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因此二者保护范围不同,不属于重复授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同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应用在工程机械上”的用途,但是实用新型和发明申请中对于旋转控制装置的结构限定相同,且由两者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同日实用新型的旋转控制装置也可以用于工程机械,由此可见两者的技术方案的实质相同,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建议:笔者认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用途限定是否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应当首先考虑这种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而当仅依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难以作出清楚的判断时,可以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一步判断;此外,还可以结合所属领域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判断产品是否可用于其他用途。由此再来看上述案例,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对于“旋转控制装置”的结构特征限定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用途不同,而这种“应用在工程机械上”的用途限定并没有使得旋转控制装置的结构/或组成有所不同;且结合两者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用新型的旋转控制装置也可用于工程机械上;此外,从旋转控制装置的结构及现有技术可知,这种旋转控制装置并未明确可用于除工程机械之外的其他用途。由此可见,这种用途并没有对产品本身结构产生影响,两者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4主题名称不同的产品

案例4: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金蛋相框,其特征在于:包含框体、旋转座;所述框体呈鸡蛋形;……。

而其同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该发明申请相比,区别仅仅在于: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鸡蛋相框”,没有记载“金”色。两者权利要求1中的(下转第150页)(上接第137页)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均是相框结构的进一步限定。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金”色颜色的限定。对于这种颜色限定导致主题名称不同是否使得发明申请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金”色不是技术特征,只是一种颜色,对产品没有限定作用,没有使要求保护的相框结构和/或组成区别于实用新型的相框,两者保护范围相同;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金蛋相框可能是一种采用金色材质制作而成的相框,这种金色的限定隐含了该相框在材质上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因此二者保护范围不同。

建议:上述案例中,“金蛋”中的“金”仅仅是一种颜色的限定?还是隐含了可能是一种金色材质?对于“金”的解释存在争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此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金”作进一步的解释。而发明申请以及同日实用新型中均记载了“金”是在相框外表面涂上金色,可见“金”只是一种颜色。再明确了“金”的含义后,再来考虑其是否使相框的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金”色并没有使得相框的结构和/或组成区别于实用新型,因此两者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

对于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不同的情形的重复授权判断,不仅要对主题名称进行考虑,还要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考虑主题名称对技术方案的影响。当对主题名称的解释存疑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其进行解释,再进行判断主题名称是否Σ品结构和/或组成产生影响。

5结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关于不同情形下的重复授权判断,笔者的观点如下:

(1)不支持:除了在克服不支持的缺陷能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的情形之外,不应过多地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应当交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进行处理;

(2)不清楚:并不是所有的不清楚情形都可以依据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只有其在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时,才可以进行;

(3)用途限定:首先考虑这种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而当仅依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难以作出清楚的判断时,可以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一步判断;此外,还可以结合所属领域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判断产品是否可用于其他用途。

(4)主题名称不同:当对主题名称的解释存疑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其进行解释,再进行判断主题名称是否对产品结构和/或组成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 肖震,孙平.专利法26条第4款的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R].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2014 .4.

质保金申请书篇2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FOS

一、FOS成立基础

(一)理论基础

澳大利亚FOS成立的理论基础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peaks)。[1]"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减少和防止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

(二)实践基础

澳大利亚先后成立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信托争议处理中心(CUDRC)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IBD),分别处理各自领域内的金融消费者纠纷。[2]

2008 年7 月1 日,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3]FOS是一个独立的外部争议解决机构,由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2009 年1 月1 日,澳大利亚CUDRC和IBD分别成为FOS的分支机构。

二、FOS的运作

FOS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独立、免费、公正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外部争议解决程序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存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而无须诉诸法庭。

(一)FOS争议处理前提条件

1、会员资格

FOS的争议解决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基础上的,即只有金融机构首先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成员,金融消费者与其的争议才能提交FOS处理。FOS的会员资格是开放的,任何在澳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4]目前,已有将近3800家金融机构取得FOS的会员资格。FOS的运作由其会员提供资金。

2、案件范围

FOS处理金额消费者和成为FOS会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FOS涵盖的争议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财务规划、一般保险、投资、人寿保险、贷款、基金、抵押贷款和金融经济、股票经济等方面。每种性质的争议,FOS有具体的受理条件。

(二)FOS的争议处理程序

FOS原有投诉处理规则持续到2010年7月底。原有的投诉处理规则主要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和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澳大利亚FOS颁布了新的指南,规定了统一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领域争议解决的规则。

新的统一争议解决规则,主要有四个步骤:

1、FOS登记

在FOS处理争议之前,申请者即金融消费者必须首先向金融服务提供商投诉,要求其解决争议。[5]如果申请人希望FOS解决争议,可以填写申请表格并发送给FOS申诉,这个表格可以在其官网进行下载。当FOS收到申请表格时,FOS会在其数据库中记录这个争议,然后将其转发给金融服务提供商并告知申请人,给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内部争端解决方法来解决争端的机会。金融服务提供商自收到争议(申请者或者FOS提交)之日起,FOS解决之前,有45天解决争议时间。但是,如果FOS认为争议紧急时(比如说申请人健康状况不佳),FOS可以立即进行解决。如果争议涉及财务困难与信贷额度,这个时间可能会更短。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金融服务提供商可以向FOS申请延长其内部争议处理的时间。

FOS登记并将争议通知至金融服务提供商时,FOS不对争议是否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进行评估。如果规定时间内金融服务提供商没有解决争议并且申请人希望由FOS解决时,FOS将评估此争议其是否有争议的管辖权。

2、FOS受理

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不能解决争端,申请人应当向FOS进一步申诉,向其递交申请表并提供争议有关信息,申请由FOS解决其争议。[6]此时,FOS要评估争议是否在管辖范围内。如果FOS认定此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FOS正式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FOS认定其没有对此争议的管辖权,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作出管辖权的裁决。在FOS做出管辖权的裁决之前,争议双方可以向FOS陈述意见。一旦管辖权裁决做出,就是终局的,任何人没有再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可以要求做出管辖权裁决。但是,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争议不属于FOS的管辖范围,其应该向负责该争议解决的监察人员做出解释。如果金融机构的理由或者提供的额外信息改变了FOS的认定,FOS可以重新审视其是否有权解决争议。

3、调解或谈判

一旦FOS认定争议属于其管辖范围,FOS会通知金融服务提供商争议被受理并向其提供有关争议文件的副本,使得金融服务提供商知晓事实。金融服务提供商有28天时间,可以选择直接联系申请人解决争议,或者向申请人和FOS提供一份争议相关信息的答复,这意味着接受由FOS解决其争议。若金融机构没能与申请人解决争议,FOS将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资料,开启解决争议的过程。FOS有一系列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了调解、谈判和裁决。

(1)调解

调解是秘密的、非正式的过程,争议双方确定并讨论相关问题,促进争议解决。调解人是FOS专业人员,调解人促进双方的讨论,协助双方平等提出自己的观点,更好的了解双方的问题,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供双方选择。

大多数调解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如果争端在调解阶段解决,FOS只需要记录调解结果和达成协议的细节情况。如果调解阶段争端没有得到解决,任何在调解阶段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披露方同意,会被用于日后对争端的考量。

调解一般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申请人负有贷款或信贷额度,并因为财政困难,希望就不同的还款安排进行谈判,这就是所谓的"财政困难"争端,调解是强制性的。其他类型的争议,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且FOS有管辖权,可以调解。

(2)谈判

谈判相对调解来说,随意性较大。FOS同双方讨论争端,看是否可以达成解决争端途径的协议。如果争端通过协商一致得到解决,争端其中一方要通知FOS,FOS向双方进一步确认其争端得到解决以及协商一致的具体细节。

(3)裁决

如果争端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FOS会进行其他解决程序。主要是如果FOS认为额外信息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争端,或有助于双方达成一致的看法,FOS会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信息,解决争端。但是,如果争端还是没有解决,争端会通过裁决的方式解决。

4、裁决

调解或者协商一致仍然没有解决争端,FOS将作出裁决。大多数情况下,FOS会出具一份建议书。如果建议不能被其中一方接受,FOS将出具决定书。[7]裁决会考虑双方提供的信息,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法律、可以适用的行业准则以及行业良好做法进行。

(1)建议书

建议书是依据争议做出的裁决的一种形式,由FOS主席授权做出建议书的裁判员做出。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陈述裁判员关于争端的观点和看法。如果建议书的观点支持申请人,建议书会责令金融机构改正,或要求金融机构强制赔偿并规定计算赔偿的方法。

建议书对争议双方不必然具有约束力。只有在双方30天内接受建议书(或FOS批准的更长时间内),才有约束力。如果双方接受建议书,争端会以建议书形式得到解决。FOS要求申请人签署争议确认书来表明其完全和终局接受争端的解决。金融机构要受建议书的约束,除非其进行驳回。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责任契约(Deed of Release),并且只有在14天之内向FOS提供其副本才有效。解除责任契约必须和建议书内容一致。

如果任何一方不接受建议书,那么其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建议书的30日内,要求做出决定书。如果金融机构不接受建议书,争端自动进入到出具决定书阶段。对于任何一方接受建议书或者要求做出决定书的30天时间限制,可以延长,应考虑需要更多时间的原因、延误的合理性以及延迟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通常情况下,争端会以建议书形式解决。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争端会直接以决定书形式解决,取决以下几点,紧迫性(例如申请人健康状况不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类型;涉及损失的大小;年龄事项以及技术复杂性。如果有紧急事项或金融机构已经进入接管和清算程序,还没有停止贸易或还没有就争端进行回复,FOS也可能直接出具决定书。

(2)决定书

决定书是终局裁决,由FOS或者第三方专家组做出。在决定书做出之前,FOS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决定书哪些部分和建议书一致,使当事人有机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促进解决。 FOS或者专家组将考虑双方在调查阶段提供的所有信息、法律规定、适用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惯例做出裁决。如果专家组做出的决定书有关医疗赔偿争议,那么其他专家组成员要有医药代表医疗赔偿保险代表。在其他争议中,专家组成员要有类似经验的消费者代表和行业代表。所有的监察专员和专家组成员都被FOS理事会基于客观、资质、经验和个人特质以及裁决能力进行委任。

决定书是终局裁决。FOS没有上诉或者复审程序。申请人有权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接受或拒绝决定书(或FOS批准的更长时间)。如果申请人接受决定书,决定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决定书对金融机构不产生约束力,申请人可对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诉讼。但是金融机构不能做出接受或者拒绝决定书的表示。

如果决定书要求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并且被申请人接受,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决定书。FOS要求申请人签署争端解决确认书表明接受决定书作为终局裁决。金融机构可以在被告知申请人接受决定书之日起的14天之内要求申请人签署解除责任契约,解除责任契据必须和决定书内容一致。

三、简要评述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个系统的工程,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和争议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关键的一部分。澳大利亚金融监察机构透明度高,快捷高效,是一种以行业为基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广大消费者乐于行使的救济手段"。[8]澳大利亚的FOS投诉处理的争议解决程序完善而细致,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统一性,为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途径。这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极大了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尹继志.美国与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2,(7).

[2][3]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7).

[4]Financial Services Reform Legislation.http://bankers.asn.au/Default.aspx?ArticleID=903,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5]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About Us. http://.au/centric/home_page /about_us.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6][7]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Dispute handling process in detail. http://.au/ centric/home_page/resolving_disputes/dispute_handling_process_in_detail.jsp, last visited at 2013-6-18.

质保金申请书篇3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质保金申请书篇4

申请书格式

开户申请书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3部分组成,多用表格式。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4) 开户单位使用银行账户时应遵守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取款、收付转账等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规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他人使用,开户单位应如实向银行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服从银行的监督管理。

质保金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质保金申请书篇6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命中率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活动,是实现高等学校三大职能(发展科学技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高等学校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资助原则,高等学院和科研单位已把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看作衡量自身科研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如今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怎样才能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命中率,已成为了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必须面对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近几年科研管理工作的经历,就抓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1 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层层落实

学校一直把科研项目立项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 学校和各有关院、系(所)对此都给予足够重视。在每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长就下一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了积极准备,亲自部署,广泛动员。各有关院、系(所)根据国家、学校的要求进行动员并层层落实。让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分析去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获得资助的整体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让科研人员充分的树立信心、积极准备、争取机会。申报项目前期,主管科研的校长多次亲自率领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先后赴各有关院、系(所)等地推进基金申报工作,要求各有关院、系(所)精心组织所在单位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要求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经过保姆式三阶段跟踪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根据课题指南要求和学校的优势,将建议指标下达给各院、系(所),同时动员有实力、又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教师重点申报。在领导的重视和大家共同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申报项目数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我校申请基金项目为320项,2009年受理435项,2010年我校科研项目申报数量明显增加,受理项目为722项,2011年受理888项,2012年受理1097项,2013年受理1047项,连续两年突破1000项,成为2013年江苏省集中受理期申报数量唯一超过1000项的申报单位,为争取更多项目的立项资助奠定了基础。

2 提高项目申请书的质量

申请书的质量好坏是决定是否获得立项的关键。申请者在确定科研思路以后, 应认真考虑怎样用最简练、准确、易懂的学术语言把自己的科研思路在申请书中准确地表述出来。目前,学校引进了很多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有些教师由于刚从国外回来,虽然他们有很好的科研思路和工作基础,但是他们在基金项目的内容表述上还不简练、准确,往往申请项目很难获得批准。就此情况,学校举行了一系列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书写的讲座,并聘请专家进行保姆式的指导。通过这些方式,教师觉得受益匪浅,避免了不必要的失误,提高教师申请的命中率。

3 提高申请者自身科研水平,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培养也是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命中率的关键,学校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最近3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水平的增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增多。这也为后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校同时也加强了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并设立了校级的预研项目,对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有较好科研思路的教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科学研究的平台。学校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来看,2008年获批准68项,2009年获批准95项,2010年获批准176项,2011年获批准232项,2012年获批准265项,2013年获批准310项。连续两年经费超过1亿元,2013年经费突破3个亿。

4 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

严格的形式审查也是提高命中率的重要环节,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前对各个学院的科研秘书进行专门的形式审查培训,并制作标准的申请书写格式供申请老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参考。在项目申报期间要求科研管理人员认真做到对每一份申请项目书的形式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大家容易忽视的内容,如:合作单位有无盖章,章上的内容是否与标书里合作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课题组成员有无签字,签字是否标书上名字一致;严格检查是否有超项申请;电子版是否与纸质版内容一致;须推荐但无推荐意见或推荐人不符合要求,在职博士生有无导师同意函等问题。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书进行统一录入。力求保证形式审查通过率达到100%。

项目获批立项后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产出率,发表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同时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率也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再次申报,形成了项目申请与高质量的科研产出率的良性循环。

质保金申请书篇7

论文关键词 审查档案 权利要求 禁止反悔

一、背景

专利侵权判断分为两步,其中,第一步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这是最高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专利审查档案和说明书及附图一起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明确了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重要作用。专利审查档案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了广泛应用,但作为正式条文而被明确地上升为司法解释则是首次。

二、案例介绍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专利权人主张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一审程序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康华公司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尔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部分用锻压机砸圆,即康华公司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行打孔。可以看出,康华公司加工生产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等同,侵权成立。

康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专利方法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而被控侵权方法既不连续也不顺延,是在与金属带分离情况下,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的,与专利方法完全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且各步骤先后顺延的情况下实现的,将铰接件从金属带料分离下来无法实现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效果和技术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铰接件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案所采取的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做出了民事裁决,驳回0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表明: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对铰接件进行加工,以及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时安装弹簧件已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亦可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申请再审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应无视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完全分离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上分析看出,申请人在审查阶段所认定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

三、专利审查档案作为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的理由

所谓专利审查档案,通常是指,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其通常包括实审、复审的各类通知书,复审决议,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文件以及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等。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必要参考专利审查档案

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采用文字形式来表述,由于文字表述的有限性,使得发明创造的内容无法在申请文件中一次性的充分表述。此外,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意见沟通也依赖于文字形式,一个发明创造性内容也需要在多次的文字沟通中得才比较充分体现,因此,法院有必要通过参考授权历史即专利审查档案,明确发明人的发明内容中包含了什么内容和排除了什么内容。

(二)专利审查档案理应成为司法程序档案材料的一部分

专利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赋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程序,而司法侵权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裁决程序。这种天然的前后顺序的体制设立使得专利审查档案成为司法程序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程序中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有可能会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的不同,而专利审查档案是达成两个程序前后一致的有效连接点。因此,为了实现授权、确权和侵权判断的一致性,专利审查档案理应成为司法程序档案材料的一部分。

(三)专利审查档案是使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证据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禁止反悔原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任意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不能够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上被控侵权物,又对权利要求作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者放弃的那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不能反悔。

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所明文规定的一项原则,它是在专利侵权审判司法实践中由被控侵权方提出并逐渐被司法界所认可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禁止反悔原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因此,将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使其成为禁止反悔原则应用在解释权利要求中的证据。

(四)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在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为了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界限,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和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四、专利审查档案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形

(一)审查意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审查阶段,实审和复审中审查员均需要对技术方案予以认定,在侵权判定中,这些行政审查意见可以用于司法阶段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二)申请人的修改文件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常见的方式之一,修改并合格后的文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三)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为了避免修改超范围,申请人通常会更愿意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以获得审查员的认可,在一些情况下,对专利文件进行陈述可能是最可行的方式,是最能准确概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式,因此,只要是客观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则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四、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行政审查工作的影响和建议

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基于对专利审查档案的信赖,同时对专利审查工作和专利档案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份低质量的专利审查记录呈现在公众和司法部门面前,会降低公众对专利审查的公信力和司法部门对信赖。如果公众和司法部门无法准确及时的获得专利审查档案,将会给公众造成新的不平等和给司法部门的侵权判断的造成障碍。

对于专利审查部门来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下对专利审查档案的要求,审查员在提高审查质量的同时,即确保审查决定的合理性和及时性外,提倡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做出更多的质疑,如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等。同时,由于审查程序是单方的审查,审查员获得信息的手段非常有限,审查员需要依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披露更多的发明信息。这样也有利于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和保持申请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与此同时,申请人也负有对合理质疑进行有效答复的责任。由于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答复意见时的陈述意见的减少,意见沟通不畅,导致通知书次数的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这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来引导申请人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例如,针对权利要求中某些词语的含义提出质疑,申请人要结合说明书或者技术方案阐明或解释其含义。审查员要注意说理上的充分,同时要求申请人予以详细和明确的答复。

质保金申请书篇8

一、各类型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申请人(不含主要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为3项的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三、作为负责人限获得1次资助的项目类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四、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的限项申请规定: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数量不限。

五、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3项限制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际(地区)交流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基金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殊说明不限项的项目等。

特殊说明:

1.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通过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3.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申请项目数量的要求与本限项申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1年度项目指南的申请须知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作为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及现工作单位情况,并提供依托单位同意本人申请项目的证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前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一)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

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有些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四)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字母“L”、“J”的,属于专用申请代码,仅在申请特殊类型项目时可以选择。如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和NSFC-云南联合基金项目;首位为“J”的,仅用于申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少年科技活动、局(室)委托任务等类型项目。如果在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类型项目申请时选择了以上的申请代码将不予接收。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七)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八)除特殊说明的以外,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2年1月;终

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一律填写201*年12月。

(九)下载使用新版申请书时,请务必将以前版本的申请书模版文件全部删除。

三、关于部分类型项目资助政策的重大调整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201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部分类型项目的资助强度和资助期限等进行了调整:

1.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6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2.重点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4年延长为5年。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25万元/项,资助期限仍为3年。其中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推迟至未满40周岁[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维持未满35周岁不变。[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4.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5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5.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强度分别参照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资助期限由各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确定。

6.科学仪器基础研究研究专款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7.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5年。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本《指南》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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