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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3-23 07:33:14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1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出口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出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奖励授予等。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列支,列支额度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出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

第四条奖励范围包括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出口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六条出口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年度出口情况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出口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优秀出口企业奖;

(二)优秀出口节目奖;

(三)个人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优秀出口企业奖授予经营国产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的国内企业。

基本标准:

(一)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

(二)在开拓海外音像市场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优秀出口节目奖授予出口音像节目著作权人。

基本标准:

(一)在海外取得突出销售业绩的;

(二)在海外获得重要奖项的;

(三)在海外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优秀出口企业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年度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优秀出口节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著作权证明材料;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出口业绩或所获重要奖项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参评优秀出口节目奖的音像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评项目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进行评议,并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该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异议方、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和公示结果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参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三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出口专项奖励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专项奖项如有空缺,该年度奖励资金累积下年度使用。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3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及国家、省、市、县(市)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条成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外地引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资助审批和本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引进资助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技能人才来*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1、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2、具有技师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资助标准为:对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2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类对象,政府给予3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六条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批手续。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相应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

1、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荣获“江苏省技术能手”、“姑苏技能大奖”、“苏州市技术能手”(或其他省市同级别荣誉)称号者;多次在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者;在培养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并有较大影响者。

2、*市技术能手。市级一类竞赛前五名、二类竞赛前3名。(一类竞赛系指跨行业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市有关部门、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按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给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报*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需呈报以下材料:

1、《*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十条申报“*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市技术能手按现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授予称号。

第五章评审奖励

第十二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人数分行业按比例分配名额。“*市技术能手”每年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4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300元,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引进高级技能人才资助资金在*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资金中列支。*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以上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三年跟踪考核一次,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等,可以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获*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比。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4

为做好**9年度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奖励办公室有关要求,先由各单位向我部申报推荐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4.科普类项目:**0年以来(含**0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要求公开发行二年以上。突出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成品的质量水平、创作难度、普及面以及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的作用。

5.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公民(工人、农民身份)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推荐该类奖项时,应提交证明该完成人在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证明,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应请中方合作单位协助申报。专家简历或组织简介、主要贡献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主要贡献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专家或被推荐组织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所做的重要贡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5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继续做好*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的要求。根据《*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办法》,现决定开展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请地级以上市、省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评选、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深入发动,重点是大中型企业的优秀人才。要成立评选机构,加强对*技术能手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刘友君厅长担任,副主任由郑朝阳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候选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选对象

在*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部队驻粤企业,下同)生产岗位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技术精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荣誉者。

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近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再次申报。

三、评选条件

在*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岗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术能手奖。

(一)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甚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在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三)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四)在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并在本单位贡献突出者;

(五)具有民间传统工艺绝技、绝活,热心传授技艺,社会公认的能工巧匠。

四、评选名额

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名额在80名以内。

五、评选程序

评选*技术能手奖,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候选人所在单位申报,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批准表彰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单位申报:“*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二)评选推荐:

1.地级以上市评选推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对本辖区申报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2.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由省直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3.中央、部队驻粤单位评选推荐。由中央、部队驻粤的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三)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选出的*技术能手奖人员名单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公示。经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由省劳动保障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五)批准表彰。经公示通过的*技术能手奖人员,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六、表彰奖励

对*技术能手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一)*技术能手奖获得者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可对本单位获奖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申报*技术能手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厅(局)、省直属集团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并附上《*技术能手奖候选人推荐表》

2.《*技术能手奖申报表》。

3.每位候选人由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候选人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以及成果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同时,候选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二)事迹材料要求

事迹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

1.候选人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和省、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例;

2.候选人在国内同行业、领域中(地区、省内或国内三个层次)的影响和作用情况;

3.候选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

4.候选人曾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5.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再次申报,事迹必须是近3年所做出的业绩。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6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发[**]25号)安排,现将我区**年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我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商贸服务业等生产第一线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在职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适当考虑行业分布。

二、评选范围

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含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三、评选名额

**年进行首次评选,评选名额为5-10名。若候选人才业绩不突出,也可少于5名。

四、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内(**-**年)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做出杰出贡献,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重大效益或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为:

(一)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单项项目为我区创造税收达50万元以上。

(二)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教育教学成就在全国、全市居于领先地位,社会影响大,堪称模范。

(三)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重大贡献的,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为我区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

(四)在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外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区赢得重大荣誉,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区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六)在其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评选办法

(一)推荐

本次评选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区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后,提出推荐人选;

2.非公有制企业由区工商联初审推荐;

3.在区中央、市属企业由区经委初审推荐;

4.无行业主管部门或固定单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事局申报。

上述各单位初审后,材料统一报区人事局。

(二)审查

区人事局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人员名单。

(三)评审

由区委人才干教办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为序提出拟奖励人选。

(四)审批

对评选出的拟奖励人员,由区委人才干教办、区人事局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五)公示

区委人才干教办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影响其评选的,取消资格,所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表彰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确定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制发文件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七、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须提供的材料

1.《**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表》(见附件1,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一式二份,并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市**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供2000-3000字的杰出贡献实绩申报材料,加盖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无固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供3000字以内的杰出贡献实绩自荐材料。

4.杰出贡献实绩证明材料,包括**-**年度取得的技术成果证书、表彰文件、突出业绩及本人身份证等(附材料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区人事局审查后退回。

(二)报送时间及地点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7

根据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工作的通知》(工评〔〕1号)精神,今年全省将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工作。为开展好推荐评选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第三届市“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候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部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一)新设立A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

(二)新设立B类总部企业: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

(三)新设立C类总部企业: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类新设立总部企业在认定期满6年后,满足条件的即转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八条 本市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不分类。但现有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无论增资前是否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均可按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性公司、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他高端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适度倾斜,已上市企业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条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区或我国其它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七)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初审。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通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复审。市总部经济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示。市总部经济办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 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公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十七条 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A、B、C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期间如遇中央或省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下同)。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可在明确计算依据后按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其中:落户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的计算需进行基数扣除,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各地人事管理部门和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自企业认定次月起,每年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但补助依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地方留成的1%(税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突出贡献奖,奖金最高为税后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按第二十二条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预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其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四、完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沟通与宣传。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预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在之后两年内该企业可在符合条件时,继续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两年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申请认定。

第三十六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六、其 他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扶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由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部分。

(二)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区镇。

(三)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突出贡献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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